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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3-01-09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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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屬、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統稱進口稅收),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F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3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二、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通知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通知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通知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設備應屬于本通知《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同時廢止。
對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批準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從取得資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已繳納稅款的,可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
2.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認定辦法
為落實好外資研發中心(包括獨立法人和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采購設備相關稅收政策,特制定以下資格審核認定辦法:
一、資格條件的審核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以下簡稱審核部門),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審核流程和具體辦法。研發中心應按本通知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召開審核部門聯席會議,對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照本通知正文第一條所列條件和本審核認定辦法要求,確定符合免、退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
(三)經審核,對符合免、退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由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發布,并將名單抄送商務部(外資司)、財政部(稅政司、關稅司)、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
(四)審核部門每兩年對已獲得免、退稅資格的研發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對于不再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需報送的材料
研發中心申請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申請書和審核表;
(二)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研發中心的確認文件(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書》);
(三)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和清單以及通知規定應提交的材料;
(五)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聯系方式)。
(六)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相關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發布后,列入公告名單的研發中心,可按有關規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有關科技開發用品的進口免稅手續,向其所在地國稅部門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手續。
(二)審核部門在共同審核認定研發中心資格的過程中,可到研發中心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核實其報送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同時應注意加強對研發中心的政策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表》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研發中心選項,并向商務部進行電子備案。
(四)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加強對免、退稅設備的監管。對于研發中心違反規定,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
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表
附件2: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實驗環境方面
(一)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凈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凈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設備;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一)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實驗室專用設備
(一)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干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五)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六)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
(七)電生理設備。
四、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