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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3-01-16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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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科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科技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第四條 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根據法律目的,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并應用邏輯、公理、常理和經驗,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對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本著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給違法行為人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敦促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處罰。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較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較重處罰適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進行告誡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妨礙、抗拒執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實施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科技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科技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科技行政部門應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科技行政部門應召開相關領導參加的專題會或者主任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要實行登記制度,對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制作會議紀要,歸入執法案卷。
第十六條 科技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按照《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見附件)執行,依法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理幅度。
第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具體負責行政處罰事項的相關機構及區縣科技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科技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和《北京市科技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