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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廉潔、高效,我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行為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行為規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廉潔、高效,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行為是指評審組織者、評審委員、推薦者及評審對象,根據《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在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的行為。
第二章 評審組織者行為規范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是指負責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及委托參與評審的相關機構。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形式審查、初審、異議處理、考察、評審和授獎等活動中的各項規定、程序和標準,嚴格履行對獎勵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介入具體推薦項目的評審,不得與評委私下接觸,不得就推薦項目發表相關的評價意見或施加傾向性的影響;
(二)不得利用組織評審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利益;
(三)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推薦書內容、評審委員名單、評審意見、異議人員姓名和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四)不得聘請不具備資格的專家作為評審委員;
(五)不得聘請按規定應當回避的專家作為評審委員;
(六)不得擅自組織評審委員對當年的推薦項目進行考察、咨詢等活動;
(七)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處理與評審工作相關的質詢、異議和舉報。
第三章 評審委員行為規范
第六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是指受聘參加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專家。
第七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在評審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科學道德,嚴格按照《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實事求是、獨立、公正、公平、科學地對評審對象做出評價或提出咨詢意見。
第八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與推薦項目的候選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向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申明并予回避;
(二)堅持原則,認真負責,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影響,獨立、客觀地對評審對象做出評價;
(三)不與評審對象進行與評審有關的聯絡,不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利益;
(五)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擅自披露或擅自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不得泄露評審專家信息、評議結果、評審專家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推薦者行為規范
第九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備推薦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者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做好審核把關和公示工作,確保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真實、可靠、有效,并且有義務積極配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處理好與評審相關的異議、舉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為申報北京市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人員進行可能妨礙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二)不得索取或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利益。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泄露推薦書內容、相關技術秘密和異議人或舉報人姓名。
第五章 評審對象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對象是指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的候選人、候選單位。
第十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對象有義務配合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有效。
第十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報要實事求是,候選人的構成及其學術或技術成果要客觀、真實,按貢獻大小排序,不得剽竊他人成果,不得弄虛作假;
(二)不得向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評審委員、推薦者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利益;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情況或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者、評審委員、推薦者和評審對象,違反本規范相關規定的,或發現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妨礙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北京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北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存在違反《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北京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獎勵辦舉報和投訴,經查實的,按照《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