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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3-01-06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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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和北京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加快建設中關村人才特區,培養和聚集優秀創新人才特別是產業領軍人才,多渠道滿足人才的住房需要,做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與管理,規范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暫行辦法》、《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科園發〔2010〕50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市級統籌部分)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主要用途為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對項目管理、投資或產權單位的房租補貼,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融資及其他相關專項等工作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是示范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撥付和使用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根據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貸款貼息資金
第一節 貼息資金的支持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貸款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包括:
(一)在示范區規劃范圍內由國有園區開發建設企業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在建或新建項目;
(二)由園區管委會或所在區縣政府相關單位通過收購、租賃、新建和改建等方式籌集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第六條 貸款貼息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已將建設項目納入市公租房體系的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或建設單位,或者利用園區配套居住用地建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單位,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集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單位,包括國有園區開發建設企業、區縣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等。
第七條 貸款貼息資金支持實行先付后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應憑銀行開據的利息清單或者實際支出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貼息資金支持。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基本建設貸款或其他融資方式,可申請相應的貼息資金。
第九條 原則上,對一個建設項目的貼息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對各項目的貼息比例由中關村管委會根據當年貸款總量、項目的重要性、項目的性質和資金預算額度一年一定,原則上年度貼息比例不超過項目年度貸款利息的20%。
第二節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貸款貼息范圍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的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或相關單位向中關村管委會提出貸款貼息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立項批復、貼息申請報告、(委托)貸款合同復印件等。同一筆貸款連續申請貼息的,第二年度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貸款合同復印件。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各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核同意并確定貼息項目及資金額度,從中關村管委會年度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預算中列支。
第十三條 確定貼息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相關材料(復印件),中關村管委會審核確認后適時撥付。
第十四條 貼息資金撥付程序:貼息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的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或相關單位;由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經過審核確認后,再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三章 房租補貼資金
第一節 租金補貼的范圍及方式
第十五條 租金補貼的對象為納入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或者利用園區配套居住用地建設的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國有園區開發建設企業,及其他通過不同渠道籌集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 租金補貼按照實際出租面積補貼的原則,即申請單位應憑租賃協議或者相關材料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房租補貼。
第十七條 租金補貼的資金支持比例依據所在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和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租金補貼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實際租金的40%。
第二節 租金補貼的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九條 租金補貼的申請方式:
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項目投資建設或產權管理等單位向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租金補貼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租賃協議(合同)復印件、房屋出租情況說明等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 原則上,按年度對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實際出租面積進行租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各園區(產業基地)上報的租金補貼的申請材料進行信息核實,審核同意后,確定租金補貼數額,按照中關村管委會內部相關程序將租金補貼資金撥付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或相關單位。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建設或產權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人才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或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支持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維護和管理以及償還貸款利息。
第四章 其他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為推動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開展,針對各園區(產業基地)在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宣傳、啟動儀式、專項工作委托等相關專題活動,給予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園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人才公共租賃住房,鼓勵國有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等融資方式支持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并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支持資金由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及相關單位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書面材料,說明使用用途。經中關村管委會審核確認后撥付。
第五章 支持資金的帳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園區(產業基地)、項目投資建設或管理單位收到支持資金后,貸款貼息專項資金對在建項目應作沖減工程成本等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等處理;房租補貼資金用作沖減財務費用等處理;其他支持資金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各園區(產業基地)管委會和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支持資金,并接受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中關村管委會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或審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收回全額支持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