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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編制暫行辦法
(海行規發〔2009〕18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條 為發揮政府采購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新機制和新模式,根據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市政府《關于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試點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08〕46號)和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結合我區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自主創新產品”指納入《海淀區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
第三條 《目錄》由區財政局、區科委、海淀園產規處等單位共同編制。
第四條 區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適用領域為使用財政性資金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包括市政設施、建筑、節水節能、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技術改造、科技研發、工程養護、行政類辦公等十一個類別。
第五條 《目錄》產品來源于《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和海淀區企業自行申報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六條 申報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和申報納入《目錄》的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辦法(修訂)》中規定的標準和條件。
第七條 已列入《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直接編入《目錄》;海淀園產規處組織企業新申報的產品由區科委組織專家根據《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辦法(修訂)》評審,并向社會公示三周。
第八條 對公示期結束后沒有異議的產品,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科委、海淀園產規處確認后編入《目錄》。
第九條 列入《目錄》的自主創新產品有效期三年,技術周期較長的自主創新產品,可延長至五年。
第十條 區財政局依照《目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一條 結合《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更新頻率和區內企業申報情況,《目錄》每年編制一次,停產或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將從《目錄》中撤銷。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科委、海淀園產規處共同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