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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實施辦法
(海行規發〔2009〕17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加強服務外包示范區的建設,促進海淀區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以軟件和信息服務為主要特色的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區級財政支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同時積極爭取并落實國家及北京市專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包括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在海淀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及培訓機構。
第五條 區商務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 積極落實國家和北京市優惠政策,為區內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爭取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及服務外包支持資金,為企業和人才享受相關政策創造條件。
第七條 加大區級財政支持力度,對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及機構進行國際市場拓展、辦公用房的購買與租賃、人才培訓、國際通信專線費用等給予補貼,具體措施如下: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境外各類相關展覽、國際推介會、取得國際資質認證等,在享受國家和北京市支持資金金額的基礎上給予20%的資金補貼。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和機構,在海淀區服務外包示范區內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購房補貼支持標準不超過1000元/平米,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在海淀區服務外包示范區內新租賃辦公用房的,租房補貼支持標準不超過20元/平米/月,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年。
(三)對未享受國家及北京市人才培訓資金支持并且符合規定條件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不超過3000元/人的培訓支持。
(四)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實際發生的國際通信專線費用,給予不超過10%的補貼。
第八條 整合要素資源,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落實海淀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專項計劃的有關規定,設立區知識產權舉報投訴中心,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專業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用的信息服務。
(二)積極推進為滿足離岸外包發包方要求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數據及信息安全體系的建設和認證。
(三)積極完善服務外包企業融資環境,鼓勵金融創新,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境內外上市,推動政策性擔保公司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持通過行業自律方式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行業協會等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服務外包統計指標體系,試行服務外包統計制度,加強服務外包發展的基礎數據統計及趨勢分析,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市場信息服務。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研討會、展示會、對接會、聯誼會等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監管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對象申請資金支持的程序應按照《海淀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政辦發〔2007〕93號)以及區商務局、區財政局當年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進行。
第十條 同一申報單位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區政府各部門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各項財政支持資金,按照《海淀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政辦發〔2007〕93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區財政局及區商務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區財政局及區商務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單位對政府撥付的財政支持資金,在明確用途的基礎上應加強后期監管,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區商務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服務外包業務”系指服務外包企業向客戶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和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業務改造外包、業務流程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應用管理和應用服務等商業應用程序外包、基礎技術外包(IT、軟件開發設計、技術研發、基礎技術平臺整合和管理整合)等;“離岸服務外包”系指服務外包企業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