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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辦法
(海行規發〔2009〕6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引導和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成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重要載體,提高我區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是指海淀區行政區域內經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及總部經濟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大學科技園支持辦法按照《海淀區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指導、監督和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制定與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的發展規劃,重點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和鼓勵以經營、決策、研發為特征的高新技術總部型經濟發展,鼓勵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之間形成差異化發展。
第六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持續進行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完善創新、創業硬件設施,保持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七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按照生態型園區理念組織園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立科學的企業入園標準,提高土地集約利用,重點吸引對區級財政貢獻大的企業入園。
第九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管理機構為入園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制定的符合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方案,經園區管理部門認可,按實際發生的規劃設計費用(或咨詢費)的5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投資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的貸款,給予一年的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額為3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按照生態型園區理念組織園區建設和管理,符合生態型園區規劃的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2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聚集優質企業,對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駐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且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將其區級財政貢獻的5%用于獎勵該企業所在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該項資金用于改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軟硬環境。
第十四條 根據《海淀區促進公共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優先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根據本園區需要建設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與產業化平臺。
第十五條 協助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提高其社會知名度。對產業聚集區、專業園區及入駐重點企業涉及的行政事項,協調提供快捷辦理。
第四章 申報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 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經營管理機構申報本辦法規定的支持項目,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匯總本園區各項數據,向海淀園管委會提交申請報告。申報材料按照屆時公布的《項目申報指南》要求辦理。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獲得資金支持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管理機構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財政局建立項目跟蹤評價體系,及時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