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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關于落實《關于促進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辦法
(海行規發〔2009〕3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落實《關于促進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科園發〔2009〕4號,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扶持海淀區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依照《意見》對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范圍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海淀區創新企業認定標準及海淀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第二條 依照海淀區創新企業認定標準及海淀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對相關企業認定后,對注冊在海淀園范圍內的企業,同時授予“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和“海淀區創新企業”資格;對注冊在海淀區范圍內、海淀園范圍外的企業,授予“海淀區創新企業”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海淀區創新企業”是指:在《海淀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內,持續進行研發與成果轉化,擁有核心競爭力,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
(一)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冊,按照原認定辦法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企業;
(四)高技術服務業企業和文化創意產業企業。
第三條 海淀區創新企業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為在海淀區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獨立核算,納稅地在海淀區,產品(服務)屬于《海淀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規定的范圍;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三)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企業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四)企業最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對文化創意產業企業,除符合上述(一)、(二)項規定外,其最近一年文化創意產品(服務)收入應占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海淀區創新企業,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及其配套文件規定,享受海淀區高新技術產業扶持政策;并按規定稅率,對超過15%稅率的海淀區留成部分,作為財政獎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研發,努力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注冊在海淀園范圍內的海淀區創新企業,同時享受《關于促進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海淀區創新企業認定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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