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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促進創新企業品牌建設實施辦法
(海行規發〔2009〕16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在海淀區營造良好的品牌建設氛圍,提升企業品牌國際影響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主要用于促進海淀區創新企業有效開展品牌創建工作,促進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重點企業和重大產業項目開展品牌推廣。
第三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包括海淀區創新企業及為海淀區創新企業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服務機構是指:
(一)位于海淀區的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創業園,以及海淀區內的高技術產業聯盟和科技組織;
(二)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含50萬元);
(三)近兩年內為不少于五個海淀區創新企業提供過營銷咨詢、公關、廣告、市場調研、培訓等專業服務,或承辦過不少于五個大型國際展覽、研討會、論壇及其它市場活動,且參與企業不少于10家;
(四)具有海淀園國際化發展服務平臺的會員資格,具備定期提供信息的能力;
(五)有至少3名具備3年以上為創新企業服務經驗、具有較強的市場營銷及品牌運作能力或意識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具有專門的配套營銷資金和預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條 鼓勵海淀園品牌建設氛圍的營造,推動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品牌建設活動,促進園區與企業之間的品牌聯動。
第八條 鼓勵園區企業與大學和科研院所在品牌建設領域內開展研究合作,提升園區整體品牌建設的科學性。
第九條 支持園區企業自行舉辦或與國際一流產業科技聯盟聯合舉辦國際性研討、展覽等活動;組織和資助企業參加國際一流的展覽、研討會和其他市場活動,利用新聞報道、展示、演講、出版物和互聯網等手段推廣相關品牌。
第十條 支持企業采用多種手段、借助不同渠道實施品牌建設工程,爭創國際、國內一流品牌,引導更多企業躋身國際和國內知名品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 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對積極主動開展品牌建設推廣活動的企業,提供海淀區政府和海淀園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的宣傳渠道。
第十二條 鼓勵專業園、大學科技園、孵化器、聯盟、協會等機構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廳,并能夠持續開展具有創意性的活動,成為園區、企業、產品和服務品牌建設的重要窗口。對于發揮重要引領作用的單位,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資助額度不超過支出總預算的50%,每家單位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積極主動利用多種途徑開展品牌建設。對于自行舉辦或參與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活動,有效實現企業資源與研究機構、專業組織、行業協會及政府等資源對接,有助于提升企業品牌知名度的企業,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每個活動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總預算的50%,每家企業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積極開展“政產學研”品牌建設合作研究項目,能夠充分發揮企業或機構自身優勢,有效調動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機構、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知名企業等資源,確實開展有助于海淀區長遠發展的具有長遠性、戰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項的企業給予鼓勵,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每個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總預算的50%,每家企業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所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必須面向其所屬行業和應用行業,服務機構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必須面向海淀區創新企業。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監管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可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請。所申請項目應于項目實施六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經評審確認立項的項目,在項目結束驗收后提供資助。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須對項目資金按規定進行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受理、評審、監管及驗收工作須嚴格遵照有關程序進行,如有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者,一經查實,撤消對項目的資助、收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取消違規單位再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