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09-04-09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http://www.bjmmedia.com.cn
海淀區促進創新企業國際化發展實施辦法
(海行規發〔2009〕15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鼓勵海淀區創新企業積極參與和融入全球創新資源分配,促進企業國際化發展,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補助海淀區內創新型企業為促進國際市場拓展、國際合作研發、對外投資設立跨國分支機構和國際資源整合等國際化業務而實施國際合作研發項目,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及購買中介服務的相關支出。
第三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與措施
第四條 大力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與國外企業、機構共同開展國際合作研發項目。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內容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1.中方引進國外的專利技術或關鍵人才,對國外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引進的關鍵人才需對項目的核心技術研發、項目融資或市場拓展有突出作用;
2.中外合作研發,進行集成創新;
3.中方為拓展高技術產品的國際市場,委托外方提供技術服務;
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術服務。
(二)項目具有產業化前景,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符合環保要求;
(三)合作各方簽署有任務明確的合作協議;
(四)知識產權清晰;
(五)項目屬于在研項目,運行周期不超過兩年。
對于企業在項目中產生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引進關鍵人才及購買國外知識產權的費用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其相應支出額的50%,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大力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開展國際交流項目。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國際行業協會、科技商會、國際學術組織、國際標準組織等國際科技組織的交流活動;
(二)申請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特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較強的國際市場潛力;
(三)具有明確的活動目標,包括國際技術轉移、國際市場拓展、國際融資目標之一。
對于企業在項目中產生的國際旅費、會議費及企業會員費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其相應支出額的50%,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大力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開展國際化中介服務項目。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內容是針對企業國際營銷、國際融資、“走出去”對外投資、國際技術轉移、國際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國際認證、國際化發展策略等,開展咨詢、中介或培訓服務。
(二)企業與國際化中介服務機構簽署有任務、進度明確的服務合同。
對于企業在項目中產生的支出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支出總額,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企業可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直接申報國際合作研發項目和國際交流項目;申報國際化中介服務項目需要經過有資格的國際化中介服務機構推薦。
第八條 項目經初審通過后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及海淀園管委會評審委員會評審、評估,確定立項項目。
第九條 經海淀園管委會批準立項的項目,將在相關媒體上分期發布公告。如無異議,按相應程序予以撥付資金。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條 項目自立項之日起,兩年內,按照項目任務書的約定進行監理和項目驗收。對于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中止資金扶持。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企業,三年內不能申報新項目。
第十一條 對實施效果達到預期要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的重大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給予連續支持。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須按規定對項目資金進行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受理、評審、監管及驗收工作須嚴格遵照有關程序進行,如有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者,一經查實,撤消對項目的資助、收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并取消違規單位再申請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國際化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為企業提供國際營銷、國際融資、“走出去”對外投資、國際技術轉移、國際知識產權、國際認證及國際化發展策略方面的咨詢、中介和培訓服務的企業和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在海淀區營造良好的品牌建設氛圍,提升企業品牌國際影響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主要用于促進海淀區創新企業有效開展品牌創建工作,促進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重點企業和重大產業項目開展品牌推廣。
第三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包括海淀區創新企業及為海淀區創新企業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服務機構是指:
(一)位于海淀區的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創業園,以及海淀區內的高技術產業聯盟和科技組織;
(二)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含50萬元);
(三)近兩年內為不少于五個海淀區創新企業提供過營銷咨詢、公關、廣告、市場調研、培訓等專業服務,或承辦過不少于五個大型國際展覽、研討會、論壇及其它市場活動,且參與企業不少于10家;
(四)具有海淀園國際化發展服務平臺的會員資格,具備定期提供信息的能力;
(五)有至少3名具備3年以上為創新企業服務經驗、具有較強的市場營銷及品牌運作能力或意識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具有專門的配套營銷資金和預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條 鼓勵海淀園品牌建設氛圍的營造,推動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品牌建設活動,促進園區與企業之間的品牌聯動。
第八條 鼓勵園區企業與大學和科研院所在品牌建設領域內開展研究合作,提升園區整體品牌建設的科學性。
第九條 支持園區企業自行舉辦或與國際一流產業科技聯盟聯合舉辦國際性研討、展覽等活動;組織和資助企業參加國際一流的展覽、研討會和其他市場活動,利用新聞報道、展示、演講、出版物和互聯網等手段推廣相關品牌。
第十條 支持企業采用多種手段、借助不同渠道實施品牌建設工程,爭創國際、國內一流品牌,引導更多企業躋身國際和國內知名品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條 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對積極主動開展品牌建設推廣活動的企業,提供海淀區政府和海淀園門戶網站及相關媒體的宣傳渠道。
第十二條 鼓勵專業園、大學科技園、孵化器、聯盟、協會等機構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廳,并能夠持續開展具有創意性的活動,成為園區、企業、產品和服務品牌建設的重要窗口。對于發揮重要引領作用的單位,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資助額度不超過支出總預算的50%,每家單位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積極主動利用多種途徑開展品牌建設。對于自行舉辦或參與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活動,有效實現企業資源與研究機構、專業組織、行業協會及政府等資源對接,有助于提升企業品牌知名度的企業,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每個活動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總預算的50%,每家企業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積極開展“政產學研”品牌建設合作研究項目,能夠充分發揮企業或機構自身優勢,有效調動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機構、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知名企業等資源,確實開展有助于海淀區長遠發展的具有長遠性、戰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項的企業給予鼓勵,采取補助的方式提供資金支持,每個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總預算的50%,每家企業全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所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必須面向其所屬行業和應用行業,服務機構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必須面向海淀區創新企業。
第五章 項目申報與監管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可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請。所申請項目應于項目實施六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經評審確認立項的項目,在項目結束驗收后提供資助。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須對項目資金按規定進行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受理、評審、監管及驗收工作須嚴格遵照有關程序進行,如有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者,一經查實,撤消對項目的資助、收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取消違規單位再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