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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促進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暫行辦法
(海行規發〔2009〕14號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要求,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鼓勵社會資源創辦科技企業加速器,以場地、服務等要素資源吸引企業,培育企業快速發展,實現產業聚集,促進區域經濟增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一種以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企業對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產品和服務網絡,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長性企業發展的產業服務項目。加速器的建設,進一步完善了海淀區產業服務體系,是區域經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和“集約發展、創新服務”的理念,統籌發展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加速器,為區域內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空間、科技、服務和政策支撐,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
第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用于加速器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 加速器的認定
第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對加速器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區內符合條件的加速器予以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海淀區科技企業加速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注冊于海淀區,且加速器場地位于海淀區;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區域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
(四)自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創新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強,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加速器的認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原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加速器,可向海淀園管委會提出申請;
(二)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等單位組織評審,對加速器的運行狀況進行調查,確定入駐企業對加速器在服務、管理、收費等多方面的滿意度,提出具體意見;
(三)對符合要求的加速器,由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核準認定并頒發海淀區科技企業加速器證書。
第三章 加速器的運營管理
第八條 加速器由專業管理機構按市場化原則管理,采取只租不售的運營模式,在注重社會效益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建立加速器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之間的對接機制,形成優質企業快速入駐通道,保證企業質量。
第十條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優選入駐企業,實現產業聚集。進入加速器的企業為在海淀區注冊的創新企業,企業主營技術領域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導向和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從孵化器畢業的優質企業;
(二)大學科技園轉移的企業,須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主導產品有一定生產規模;
(三)年銷售額大于2000萬元,租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
第十一條 加速器應建立公共平臺服務機制,整合園區資源,為入駐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增值服務。
第十二條 對發展較快的企業,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企業發展需求的,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應積極協助企業尋找新的發展空間。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加速器,鼓勵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設投資,對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給予最高50%的貸款貼息,同一筆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最多貼息兩年。
第十四條 鼓勵加速器吸引企業入駐,降低企業成本。按照實際出租面積給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補貼,最多補貼兩年。
第十五條 鼓勵加速器建設和完善企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臺,提升服務水平。給予加速器不超過其自身年度平臺投入經費20%的資金支持,同一平臺最多補貼10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加速器培育上市企業,每培育一家上市企業,獎勵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50萬元。
第五章 申請程序及資金監管
第十七條 海淀園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制定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加速器按本辦法及申報指南的要求向海淀園管委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支持意見,確定支持方案,撥付支持資金。
第十九條 加速器每年底總結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及加速器年度報告報海淀園管委會,海淀園管委會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備案。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合理。
第二十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與約定的資金使用用途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