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內容
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0-11-12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http://www.bjmmedia.com.cn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執行過程中有關單位的反饋意見,我們對《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于市財政撥款,實行專款專用。通過政府資金的引導,鼓勵和帶動社會資金參與。主要用于資助企業等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統一標準、科學評估、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設立的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是用于向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相關的信息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和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
(一)幫助企業進行海外知識產權檢索,收集與跟蹤相關的數據信息;
(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部署分析、侵權風險分析、技術狀況分析等服務,提出應對潛在風險的策略和建議;
(三)針對可能或已經對產品出口、行業安全、國際聲譽構成風險的海外知識產權問題,向企業或所在行業組織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詢以及教育培訓等綜合服務。
第六條 對無法證明知識產權合法來源或存在侵權、仿冒等不合法行為的企業不予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開支范圍包括知識產權信息檢索費、數據加工和分析費、文獻資料翻譯費、法律鑒定費、專家咨詢費等開支,不得包括設備購置費、人員工資等費用支出。
第八條 前期調研、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項目跟蹤檢查、項目驗收等項目管理經費,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編制項目預算,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規定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實際所需費用的50%予以資助,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企業應投入不低于受資助額度的配套資金。風險程度較高的大額海外應急救助項目,其資助額度和方式由市財政評審確定。
第十條 根據市財政預算編制要求,市知識產權局編制項目預算并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項目預算審核后,報市人代會批準;項目預算經市人代會批準后,市財政局將項目預算批復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批復后,市知識產權局委托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申報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原則上應當在資金撥付當年執行完畢,因特殊原因資金撥付當年內不能全額支付完畢的,按《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所屬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北京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二)屬于信息、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現代農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并對本行業有重要影響的企業;
(三)有產品或技術向國外輸出、或計劃拓展國外市場的企業;
(四)具備一定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申請和擁有量,且對知識產權工作有相應資金投入、相關人力資源條件和配套設施的企業。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
(二)具備明確的實施目標,經費預算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 申請承擔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
(二)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專業人力資源條件;
(三)擁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庫及所需信息資源、軟硬件設施;
(四)充分理解項目需求,且項目預算科學合理。
第十八條 受理申請程序:
(一)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負責統一受理企業、中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受理時間集中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對于緊急出現且風險程度較高的應急救助項目,其申請時間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二)申請資助的項目所屬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報送資質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明材料、項目需求報告和其他規定的材料;
(三)申請承擔服務的中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報送資質證明材料、專業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十九條 評審程序:
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負責組織專家評委會對企業、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需資助的項目名單、資助額度以及承擔服務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名單,報辦公室審核。
第二十條 項目入圍名單經辦公室審核后,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與受資助的企業、項目承擔單位簽署三方協議。
第二十一條 協議簽訂后,由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將專項資金分兩次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一)在三方協議簽署后10個工作日內,按資助金額的80%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同時企業需等額投入配套資金;
(二)在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按資助金額的20%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同時企業需足額配套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知識產權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市知識產權局應了解和跟蹤項目開展進度,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負責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并向辦公室報送資金使用和項目完成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完畢后一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報送項目完成報告、項目執行期的財務報表、項目決算報告及有關財務憑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京財文[2007]28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