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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2-06-26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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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促進科技金融創新發展支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綜合改革,加快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國務院和北京市關于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及其核心區批復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首都科技金融創新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0〕32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中關村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海政發〔2011〕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完善中小微融資政策扶持體系,拓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完善創業投資體系,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企業做強做大;引導金融機構聚集,打造國家科技金融功能區等措施,實現建設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目標。力爭到2020年,實現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緊密結合,把海淀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重要承載區。
(一)形成一個科技金融創新服務體系,即以多層次資本市場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務體制為支撐,以創新型金融機構為主體,以股權投資、證券、信貸、保險等金融業務綜合并用為特色的科技金融創新服務體系。
(二)建設兩個科技金融功能區,即中關村西區和西直門外科技金融商務區,形成科技金融機構集聚效應,成為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的重要功能區。
(三)打造三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即中小企業融資創新服務示范平臺、區域科技型企業征信平臺、金政企資源對接和交流平臺,形成服務高效、對接有效、服務深化的政府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創新。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金融業務,且在海淀區注冊并納稅的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具體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股權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券商直投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金融要素市場機構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金融企業是指工商、稅務登記均在海淀區域內,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其中,中小微企業符合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培育期企業,是指財務指標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組織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長性和上市意愿,但處于上市進程早期階段的企業。輔導期企業,是指已在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輔導備案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六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吸引金融機構聚集。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各類科技金融要素和主體落戶海淀發展。
(一)對于在我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區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總部金融機構給予注冊資金一次性補貼;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或購買土地自建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給予購房補貼;租用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
(二)對于在我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我區的,除銀行、證券、保險等總部金融機構以外經區政府認定的具備一定規模的其他金融機構,租用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
(三)對于稅務關系新遷入我區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參照《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享受優惠政策。
第八條 推動股權投資行業規范、快速發展,吸引國內外各類股權投資機構聚集并投資于我區企業。
(一)對于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備案),在我區注冊并納稅的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基金在海淀區注冊并納稅,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根據《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可參照總部金融機構享受注冊資金一次性補貼。
(二)對于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租用辦公用房從事投資業務并投資于我區初創期或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業企業后,可以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
(三)對于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我區初創期或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業企業后,給予一次性投資補助。
(四)對于股權投資機構投資于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且成功上市的,按持股比例給予獎勵。
(五)海淀區政府相關部門為入駐機構提供包括選址注冊、項目對接、政策申報等一站式公務服務,積極營造良好的辦公和投資環境。
第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中關村西區和西直門外科技金融商務區聚集,加快我區重點金融功能區建設。對于新設立或從海淀區外新遷入上述兩個金融功能區或區政府指定樓宇,且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可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對于金融功能區內重點樓宇的租金優惠政策,海淀區結合功能區建設需求情況,擇時調整發布相關樓宇招商方案。
第十條 推動科技金融創新,拓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拉動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杠桿作用,設立信用貸款引導資金、融資性擔保扶持資金、履約保險保證貸款扶持資金、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質權處置引導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適合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對科技型信貸專營機構為我區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給予風險撥備補貼、業務增量補貼,對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給予擔保補助。
(二)設立財政貼息資金,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信用貸款、履約保險保證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投貸聯動貸款、高層次人才貸款、債務工具等創新型融資方式取得融資的中小微企業給予一定比例貼息。
(三)建立海淀中小微企業融資創新服務示范平臺,形成包含“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重點產業”、“政策體系”四位一體的融資服務體系。通過完善區域科技型企業征信體系,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生態文化建設,優化政府公共服務環境等措施,營造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環境。
第十一條 推動天使投資、股權投資機構支持我區實體經濟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中小微企業成長。設立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按照“準確定位階段、聚焦重點行業”的原則,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重點支持區域內特色、優勢產業領域的初創期(含天使期)和成長期企業。
(一)設立初創期參股基金(含天使基金)。由政府向社會公開征集管理機構,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支持海淀區初創期企業發展。
(二)設立成長期參股基金。由政府向社會公開征集管理機構,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支持海淀區成長期企業發展。
(三)設立初創期投資基金。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全部用于支持海淀區初創期企業發展。
設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和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
第十二條 積極參與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持企業做強做大。
(一)密切關注資本市場體制機制創新,深化與交易所的戰略合作,支持深交所建設中國資本市場多功能演示中心。探索與境外證券交易所的合作機制。支持企業發行上市,充分發揮海淀區促進企業上市聯席會議的作用,建立促進企業上市服務機構聯盟,加強對上市種子企業的發現,建立擬上市企業資源數據庫。
(二)加大財政資金對企業上市支持力度,對企業上市中培育期、輔導期相關費用給予補貼。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送審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體系。鼓勵企業參與全國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支持掛牌公司轉板,鼓勵境外上市公司回歸境內資本市場,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進行兼并重組。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須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第十四條 區金融辦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企業根據實施細則,在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向區金融辦報送紙質材料。
第十五條 區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組織項目的審批和資金的撥付。
第十六條 確定支持的企業在區政府和區金融辦網站等公共信息平臺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資助的企業須配合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海淀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政發〔2006〕72號)、《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海行規發〔2009〕21號)、《海淀區促進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8號)、《海淀區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9號)、《海淀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0號)、《海淀區促進企業上市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1號)、《海淀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實施辦法》(海行規發〔2010〕12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并進行監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