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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2-06-26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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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支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實現核心區“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的定位與目標,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做強做大有競爭優勢的重點產業,促進科技與文化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北京市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3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以及文化創意、服務外包等海淀區具有優勢和特色的產業領域。重點領域及內容將根據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委、區金融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重點支持移動互聯網和下一代互聯網、導航與位置服務、云計算、集成電路設計、生物工程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產業。
第六條 鼓勵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組織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開展產業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對于有重大影響的研發項目,可按照研發投入資金的5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500萬元。對于組織、培育企業聯合獲得國家重大專項資金支持的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機構,可對其組織工作投入給予一定資助。
第七條 加快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一)在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內篩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的重大成果產業化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資金優先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安排。
(二)對利用貸款擴大生產規模的重大成果產業化項目,采取連續三年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貼息額度為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貸款利息的50%,年度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
(三)鼓勵重點產業技術研究院引入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對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按照不超過基金總規模25%的比例入股,最高金額1000萬元。
第八條 積極探索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支持重點產業領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發展,加速成果轉化和企業成長。設立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和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依托服務于核心區發展的投融資機構,建立股權投資管理運營平臺,主動發現、篩選、支持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方向的項目。
(一)設立初創期投資基金。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采用直投和跟投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跟進投資,支持海淀區初創期企業發展。
(二)設立初創期參股基金(含天使基金)和成長期參股基金。聯合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通過采取對社會資本和基金管理機構適度讓利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海淀區初創期、成長期企業。
第九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淀區高技術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服務在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重大項目中推廣應用,鼓勵區內企業聯合開展集成創新示范應用。
第十條 支持重點企業在海淀區做強做大。
(一)對于“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可根據企業成長性、行業地位、區域貢獻等情況,連續三年給予一定資金獎勵,每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金額1000萬元。
(二)支持“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和總部注冊在海淀區的境內外科技型上市公司在海淀區建立辦公、生產場地。對取得土地使用權自建辦公、生產場地的,可根據區域貢獻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對在海淀區購置自用辦公、生產場地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并購、聯合重組。對企業實施跨地區、跨國并購和聯合重組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
第十一條 積極推動中關村科學城、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南部高端商務服務和文化創意產業區等重點功能區建設,加快土地整理、空間改造和業態調整步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支撐。
第十二條 鼓勵各類主體圍繞海淀區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專精特新”產業園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組織認定,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業定位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且該領域的產業集聚度不低于50%。
(二)建筑面積不低于5萬平米。
第十三條 支持“專精特新”產業園提升服務功能,鼓勵產業園引進重點項目和企業,培育和壯大重點產業集群。
(一)對產業園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改造辦公空間、提升服務功能的年度新增費用給予貸款貼息支持,貸款貼息額度為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貸款利息的50%,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享受《海淀區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不同時享受本條支持措施。
(二)對于產業集聚效應顯著的產業園,可根據符合產業定位入駐企業的規模、數量、區域貢獻等情況,參照《海淀區關于進一步促進街道鄉鎮服務經濟建設工作的財政支持措施》及鄉鎮產業園投資促進政策,給予運營單位一定獎勵。
(三)對于符合產業定位,在產業園租用辦公樓宇及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海淀區重點創新型企業、“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千人計劃”企業等,自入駐年度起可連續三年享受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補貼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補貼年度租金的10%,每家企業累計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各鎮圍繞海淀區重點產業發展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加快集體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五條 鼓勵街鎮等各級政府為“專精特新”產業園以及入駐的海淀區重點創新型企業、“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千人計劃”企業等提供良好服務。
第十六條 大力實施科技創新、文化創新“雙輪驅動”戰略,鞏固軟件與信息服務業的主導地位,大力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設計服務等優勢產業,積極培育演藝、藝術品交易等潛力產業。
第十七條 鼓勵文化與科技融合。重點支持采用科學技術對傳統文化產業進行改造的提升類項目和新興科技類文化產業項目,根據創新程度、社會和經濟效益等,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八條 支持文化內容生產。支持廣播影視、動漫游戲、舞臺演出、出版物等領域原創產品的創作和生產,對于獲得國家級、市級以上重要獎項或取得突出成就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 培育文化產業主體。評定發布“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高成長企業”、“海淀區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園區”,支持領軍企業發展,推進產業集聚區建設。適時成立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引導基金。
第二十條 發展文化消費市場。推動區域文化資源社會化,支持駐區單位文化場所向社會開放,鼓勵社會資本建設運營演出及放映場所、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根據其規模、檔次、社會和經濟效益等擇優給予支持。支持重大文化賽事、文化會展、品牌文化活動和公益事業產業化運作項目,提升區域文化形象。
第二十一條 支持有關文化發展的課題研究、政府決策咨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積極落實國家和北京市優惠政策,為區內離岸服務外包企業和人才享受相關政策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進一步聚集產業要素資源,促進行業規模化、高端化、國際化發展。
(一)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服務外包機構和組織租賃辦公用房,給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補貼,年度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補貼年限不超過五年。對行業協會及其他機構召開的國際化品牌活動,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貼,最高補貼金額100萬元。支持行業協會推動行業價格指數等信息服務建設,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最高金額100萬元。對行業協會等其他機構進行服務外包人才培訓類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經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審定的公共平臺的設備購置費和運營維護費用,由市、區政府按1:1比例分級負擔。對經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認定的示范性創新項目,在享受北京市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20%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對未獲得中央財政服務外包專項資金人才培訓支持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新錄用服務外包從業人員,按照每人最高3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資金支持。
(三)通過簽訂共建協議的方式,對每年達到承諾增長條件的骨干型離岸服務外包企業,根據其區域貢獻予以獎勵,最高獎勵金額200萬元。對首次入選或新遷入海淀區的“中國服務外包領軍企業”、“中國服務外包成長型企業”和“中國服務外包年度突出貢獻人物”,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四)經市商務委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服務外包企業,優先推薦為海淀區重點企業,享受人才引進、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其在海淀區范圍內租賃辦公用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連續三年給予租金補助,補助標準依次不超過年度租金的30%、20%和10%,最高補助面積3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積極推進服務外包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數據及信息安全體系的建設和認證,建立健全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撐體系。支持通過行業自律方式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申報企業須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委、區金融辦分別依據本辦法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批流程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并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委宣傳部、區商務委、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海淀區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實施辦法》(海行規發〔2010〕1號)、《海淀區促進重點創新型企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2號)、《海淀區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3號)、《海淀區促進文化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8號)、《海淀區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0〕19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淀區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實施辦法〉的通知》(海行規發〔2010〕21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并進行監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