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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2-06-26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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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海發〔2012〕12號),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和中關村人才特區建設有關精神,實施海淀區人才聚集和培育計劃(簡稱“海英計劃”),著重支持一批高端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培養一批青年英才,打造一支優秀的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實現“以事業聚人才,以人才促產業”,保持和提升海淀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競爭優勢,加快促進核心區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和項目均指海淀區重點發展的移動互聯網和下一代互聯網、導航與位置服務、云計算、集成電路設計、生物工程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以及海淀區其他優勢產業領域的人才和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在海淀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領軍人才是指具有潛力成長為國際或國內行業領軍型企業的企業創始人或創業團隊。具體為符合以下(一)至(三)條件者或符合(四)、(五)條件之一者:
(一)企業原則上成立三年以內,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二)創始人和創業團隊基本穩定,并且是企業的主要股東。
(三)創辦企業已獲得500萬(含)以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四)入選“千人計劃”創業類人才、“海聚工程”創業類人才或“高聚工程”創業未來之星的人才,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五)入選中關村“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的創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企業原則上成立三年以內,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領軍人才是指從事前沿技術研究,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眼光,擁有國際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在世界范圍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人才。具體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含)以上的人員;承擔“973”、“863”等國家級重大科技及產業化項目(原則上立項五年以內)的項目核心團隊成員;項目由人才所在企業作為課題承擔單位,或在海淀區實施轉化和產業化。
(二)入選“千人計劃”創新類人才、“海聚工程”工作類人才、“高聚工程”戰略科學家、科技創新人才,或為入選“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的核心團隊成員,企業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三)其他經海淀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科技金融、文化創意等領域的領軍人才。
第七條 創業領軍人才、創新領軍人才(以下統稱“領軍人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對圍繞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活動并取得突破的領軍人才,根據創新成就、區域貢獻等情況給予資金獎勵,每年最高獎勵金額30萬元,連續實施三年。對于領軍人才創辦的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的科技型企業,優先給予股權投資支持。
(二)為在京無自有住房的領軍人才每月提供2000元房租補貼,連續補貼三年。優先安排海淀園企業人才租賃住房。
(三)設立服務綠色通道,為領軍人才提供代辦服務。
(四)在領軍人才的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按《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相應條款給予支持。
(五)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在辦公用房購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相應條款給予支持;符合條件的新產品、新技術優先在海淀區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英才包括目前在海淀區企業工作,具有堅實的知識基礎,強烈的創新創業熱情,并在企業中擔任重要職務的管理人才或研發人才。具體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入選中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計劃的人才。
(二)獲得國家或北京市“優秀博士后”稱號的博士后。
(三)入選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新星計劃”的人才。
(四)入選北京市“海聚工程”青年項目的人才。
(五)經相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并任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首席科學家、首席技術官或同等高級職務的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歲,每年不超過50名。
第九條 青年英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青年英才創辦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創業資金。對于符合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優先給予股權投資支持。
(二)創辦企業在辦公用房購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和引進支持辦法》相應條款給予支持。
(三)對圍繞海淀區重點產業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活動并取得突破的青年英才,根據創新成就、區域貢獻等情況給予資金獎勵,每年最高獎勵金額15萬元,連續實施三年。
(四)為在京無自有住房的青年人才每月提供1000元的租房補貼,連續實施三年。優先安排海淀園企業人才租賃住房。
第十條 鼓勵企業圍繞海淀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組織國內外創新人才和團隊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對取得重要成果的,可對團隊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做好海淀區人才吸引服務平臺。
建立中關村核心區產業人才數據庫,進行動態跟蹤,定期面向海淀區重點創新型企業開展以高端人才為主的各類人才需求征集,并與國際知名人才中介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根據企業需求在全球定向尋訪高端人才。
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等各類平臺引進、培育和推薦創新創業人才,每成功推薦或引進一名“千人計劃”人才,獎勵該機構10萬元,每成功推薦或引進一名“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獎勵該機構5萬元。
加大海淀園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青年人才引進力度,按照企業引進博士后數量、校企合作聯合培養成效和博士后工作成績,對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給予補貼和獎勵;同時對國家和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相應支持資金進行配套。
搭建企業招聘服務平臺,組織企業聯合面向高校等開展人才招聘活動,對于活動費用給予補貼,單次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
支持重點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對區級以上政府予以配套的基地給予運營經費支持,最多支持五年。
第十二條 完善海淀區人才交流平臺,開展海淀區人才宣傳工作,建立明確的人才宣傳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
由海淀區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會面向海淀區高層次人才定期組織交流活動,促進政產學研高層次人才交流互動。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科技中介機構為海淀區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服務,成立人才俱樂部并開展活動,尤其是國際高端交流、培訓活動。對成功舉辦活動的機構按照《海淀區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相應條款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須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牽頭依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青年英才認定工作,備選人員名單報海淀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集中認定。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并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