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內容
http://www.86xian.com 發布日期:2013-09-24 中關村多媒體創意產業園 關注度:
http://www.bjmmedia.com.cn
近年來,社交網絡已然成為人際交往的重要手段,人們熱衷于從微博短短的140個字中分享和獲取信息,企業也將微博作為宣傳自己產品或公司形象的重要窗口。但是,我們在隨手轉發微博同時往往會忽略其中隱含的著作權風險。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首例企業微博侵犯著作權案,其中也帶給我們一些思考。
轉發微博行為的著作權定位
從微博的傳播過程來看一般有三種行為,第一是發布作品內容的行為;第二是將發布于網絡的作品再轉發的行為;第三是使用者瀏覽、收藏、下載等行為。“轉發”微博這一行為有兩種情況:第一是在微博的界面直接發送,第二是利用第三方應用發送微博。由此轉發微博的主體也有兩類,一類是私人以分享目的轉發,第二類是企業或組織以宣傳目的轉發。利用第三方應用發送微博的大多不是私人行為,而是企業官方微博或者公共賬戶微博,為了達到宣傳或積攢人氣的目的定時轉發微博以博取關注。
以新浪微博為例,不論是PC端還是移動端,每條微博的右下方顯示“轉發”的字樣,點擊之后彈出對話框,該對話框包括兩部分,上面是要轉發的內容,下面是前人的評論,可以刪除或添加自己的評論。轉發后會在頁面上顯示被轉發微博的全部信息,包括發布人,發布時間,被轉發次數,評論次數等,這便是私人轉發。
就轉發圖片微博來說,很多人在發微博時經常就當前文字加一幅圖片,這一行為可能會帶來多重侵權的可能,如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其中就著作權而言,如果該圖片是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且這些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傳或轉發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對這些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了自己表達意圖的修改,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就官方微博利用第三方應用的轉發行為,我們借該企業微博侵犯著作權案討論。該案原告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蓋公司)認為被告廣東歐派家居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歐派公司)及新浪微博的運營商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夢創科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侵犯了其著作權。華蓋公司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侵權損失。
被告歐派公司稱其采用圖片來自于皮皮時光機軟件圖片庫,圖片上并未標明著作權人。并且其轉發的行為并非出于商業目的,也并沒有因此獲利。對此,筆者認為皮皮時光機資源庫中的圖片已經存在于網絡中,任何安裝該應用軟件的人都可以使用涉案圖片,用戶使用圖片的行為仍是對已經置于網絡環境已發表作品的再傳播,仍然是轉發微博作品的行為。
因此,轉發跟轉載類似都是對原作品的復制甚至“發行”。轉發是在網絡平臺上就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的再次傳播行為,是傳播效應的再擴大。不論是否利用第三方應用軟件進行轉發,都是對微博作品進行復制并再次傳播的行為,都是權利人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下控制的行為。
從合理使用到默示許可
微博是一個追求傳播效應、供公眾交流共享信息的平臺,其鼓勵用戶及時轉發以促進信息廣泛的傳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屬性決定了信息發布存在侵權的可能性,如果一味的追究轉發者的責任,不利于新傳播技術的發展。
筆者首先從合理使用這一制度中尋找理論依據。
微博基于其開放和分享屬性決定了信息內容提供者對其著作權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的默認許可使用。當著作權人對上傳的作品沒有采取技術措施的情況下,任何人通過正常的上網方式可以獲得其作品,并進行瀏覽使用等,應推論為著作權人以默示許可允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公共許可”(Public License)也是解決網絡上作品授權使用的路徑。“公共許可是一系列在不同程度上放棄著作權的許可協議,權利人選擇釋放部分或者所有權利,旨在避免創作與傳播行為中與許可協商相關的交易成本,使他人得以自由利用作品”。例如新浪在《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的第4.7中便有相關規定。
不論是根植于默示許可還是公共許可,在微博這種商業模式下,基于權利人的自愿放棄或豁免,一般的侵權行為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這種情況下轉發微博的網絡用戶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不過,當轉發者具有主觀惡意或發生了顯而易見的損害后果時,有必要認定為侵犯著作權。就華蓋公司案而言,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一審作出的認定被告侵犯華蓋公司著作權,判令其刪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圖片,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的判決便可以推斷,法院認為“基于商業目的”并非是合理使用,被告應為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在微博空間里判斷侵權賠償標準不能單純的以是否具有商業目的作為依據,而是要綜合考慮轉發者的主觀狀態。就本案被告來說,以官方微博的名義轉發涉案圖片顯然是出于商業目的,但是被告并未從轉發權利人作品中直接獲利,并且其轉發圖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觀惡意,只是為了配合文字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而配圖。其賠償數額應該根據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以及該微博受關注的程度,也即因侵權圖片的傳播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為因素綜合考慮。同時侵犯著作權的不僅僅是企業用戶,對于第三方應用中存在侵權圖片應該追究圖片上傳者的責任,也就是第一次使公眾接觸到作品的上傳者責任,如果上傳者上傳該圖片時是經合法授權并標明作者權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轉發者的侵權問題。
微博運營方的法律地位
對于他人轉發或者發布侵犯權利人著作權作品的微博,微博運營商是否具有監管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合微博的特性,如果權利人發現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權內容的,可以通知微博運營商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微博運營商未采取相關措施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贊同法院的判決意見:微夢創科公司作為涉案微博的網絡經營者,對于微博發布者具有身份的審查義務(實名制),但要求其對于海量發布的微博內容進行審查不合實際,對于可能出現的侵權只能采取事后救濟的辦法。同時,由于已判決歐派公司刪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圖片,再判決微夢創科公司刪除已無必要。
對于轉發微博引發的著作權問題,只要是未經許可,不論是通過何種形式的轉發都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是基于微博的開放性、公共性和分享性,私人的轉發行為不應該追究賠償責任,可以采取責令刪除微博,消除影響的救濟措施。這既是對傳統私人復制下合理使用的突破,也是網絡環境下平衡公共利益的選擇。對于企業官方微博,由于其轉發的商業目的很難不追究其侵權責任,但是應該注意轉發者主觀是否具有惡意。比如本案中被告利用新浪微博第三方應用轉發微博,該第三方應用本來就是自動形成微博文字和配圖,轉發者每天定時發送多條微博,其不能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被轉發的圖片是否侵權。同時作為企業官方微博,其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不能單純以是否具有商業目的轉發為單一標準。在私人復制和商業性使用中仍有中間地帶,需要綜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
(來源:知識產權報)